广告联系QQ:453809000 企业网址导航 → 文章频道 → 全国新闻 → 法学专家联名建议为慈善基金会从商立法
法学专家联名建议为慈善基金会从商立法 | |
文章分类:全国新闻 编辑:黄页网址导航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2/3/7 17:59:28 人气:23 分享到QQ空间 收藏到QQ书签 推荐给朋友 | |
法学专家联名上书民政部建议为慈善基金会“从商”立法本报记者采访相关专家—— 慈善基金会“从商”每月收益应公开 慈善基金会能“从商”吗?善款去了哪里是否应公开?究竟谁来负责监管慈善基金会?郭美美事件等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慈善基金会的质疑。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微博)副会长郭长江近日表示,正在筹建中国红十字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用来规范对善款的监管,实现民间善款来源流向全公开、全透明。 日前,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清华大学王名教授、北航高全喜(微博)教授等十多位国内知名专家联名形成了《关于规范慈善基金会商业活动的立法建议书》。 专家提出,应对慈善基金会从事商业活动进行规范,并应在相关慈善立法中明确规定:开展商业活动的基金会,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从事商业活动的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每月的收益等。 该建议书近日已上报给国家民政部,相关内容有望列入即将开始制定的慈善法中。本报记者采访了其中几位法学专家。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透明度低使慈善基金会面临公信危机 中国的基金会,特别是像红十字会等这样的公募基金会,都是面向不特定的公众筹集资金,这种资金筹集的途径、数量以及未来资金的分配等,其透明度是比较低的,主要是资金获得的流程、资金的配置、用途以及账目缺乏公开。 透明度低相应带来的就是公募基金会在中国社会公信始终面临着危机。河南的宋基会和郭美美事件,不过是公募信任的恶化而已。 未来中国基金会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公信力。想要获得公信力,不是钱越多越好。钱越多,如果不透明,人们的质疑会更强烈,公信力危机可能更严重。公开透明的全流程,将是基金会获得公信力最关键的环节。 褚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 慈善基金会应定期向公众公开信息 目前的基金会信息公开规则太简单了,只规定了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捐助活动信息和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三项,对开展商业活动的收益和亏损情况并未规定必须披露。导致一些基金会从事非法集资、与商业合作甚至像河南宋基会那样开展保险项目。 应该明确规定基金会定期公开从事商业活动的信息,包括每月收益、商业活动的开销等。 刘培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商业要钱慈善要名两者应是互补关系 慈善跟商业合作无法回避,早期的慈善与宗教相关;从近代开始,慈善的大规模发展都是与商业有关的。慈善发展与商业发展有内在的一致性,是互补的,商业要钱,慈善要名。 政府对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的监管尺度应有所区别。公募基金有免税待遇和各种特权,政府监管必须到位。但对非公募基金会如过分监管可能会损害其发展,应给其一定自由空间。 马剑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 目前的基金会商业活动频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大型的,尤其是知名的基金会,其负责人很多都来自商业企业,因而把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方式带到了基金会运作中。 目前政府对于基金会的监管存在缺陷,而公众对基金会的外部监督渠道也不畅通。所以,应立法完善对于基金会的监管。民政部已经开始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目前草案已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做最后审议。 王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慈善基金会“从商”应适当鼓励 基金会在中国的社会转型和改革发展中是新生事物。人大法工委已明确表示,慈善法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规划,希望在将来的慈善法立法中,设专门的章节来规定慈善组织的商业活动。 关于基金会的“涉商”可分几个层面:一是慈善组织直接经营,有市场活动;二是慈善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过程当中涉及商业活动,如河南宋基会通过商业手段募集资金的行为;三是基金会通过投资,将资金保值增值;四是基金会跟商业机构合作。 应立法对慈善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但应使商业慈善有一个合理空间,别成了一个限制性规定,要成为一个保护性的规定,原则上鼓励慈善组织做一些商业活动,以便其能够持久地从事慈善。 本版文/记者汪红 | |
以上文章由 www.26825.com 网络收集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
文章法学专家联名建议为慈善基金会从商立法由本站会员【admin】发表 | |
上一篇:新疆自治区主席:新疆形势总体稳... 下一篇:江苏省长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